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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P认证

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——产品销售与收回(十二)
发布时间:2015.12.28  浏览次数:
 
(检查核心) 
    药品销售必须列入管理系统,使销售记录具有可追溯性,必要时能追查并及时收回已售出的药品。药品退货、收回及处理均应遵循经批准的规程。 
    [检查条款及方法]

    7701 是否每批药品均有销售记录。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,必要时是否能及时全部追回。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、剂型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单位和地址、发货日期等。 
    1.查相关的管理文件。 
    2.查销售记录。

    7801 销售记录是否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。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,其销售记录是否保存三年。 
    查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。

    7901 是否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,并有记录。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、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、处理意见。 
    1.应建立一个系统,以便及时、可靠地召回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。 
    2.查是否有退货处理规程,退回的药品应有醒目标志,并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与其他产品隔离。 
    3.按国家有关规定,判为假、劣药的药品不得退货。 
    4.查退货记录,并查退货质量判定依据(注意运输条件对原定有效期有何影响)。 
    5.抽查因质量原因退货的药品批号,查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纠偏措施。

    7902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,是否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,涉及其他批号时,是否同时处理。 
    1.查监督销毁记录,看是否符合规定。 
    2.涉及其他批号时的处理记录。

    未完